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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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20:19
个人认为是妥当的。因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有3点:1、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2、承担事故主要以上责任;3、有下列6种情形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1款中规定有: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第一次认定逃逸是为了确定事故责任,第二次认定逃逸是确定案件性质为刑事案件,两者之间并不冲突。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20:22
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有几点需要注意: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20:18
负事故全部责任和构成犯罪并不冲突。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20:20
是有重复评价之嫌,但不是在同一范围内评价,也可以说得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