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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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4:00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道路运输经营的各个方面。
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第七条强调班车、旅游和包车客运需遵守相关法律和条例,班车客运需按规定站点停靠,不得站外揽客;包车客运则需按约定路线行驶,不得沿途揽客。
第八条规定,班线经营权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决定,中标者需承诺并提供相应服务质量。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许可后发放客运班车标志牌。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关注乡村客运设施建设和票价确定,要求符合安全保障并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
出租车客运经营有严格条件,包括持有出租车营运权、合格驾驶员和车辆、健全的安全制度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了出租车营运权的投放、车辆标志及维护要求。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驾驶人员资格和运营规定。
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第十八条鼓励重型化、厢式化车辆,享有优惠政策。非本省注册的经营者需登记并缴纳规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享有特定优惠政策。
第三节,其他规定强调公开透明的收费和信息服务,规定了随车携带相关证件、行车安全报告制度,以及乘客和货主携带物品的限制。汽车租赁不得从事运输,紧急道路运输任务需服从政府调度,承运人责任险是强制性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5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