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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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5:24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网友咨询:
刘建国于2019年5月22日18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天上天公寓某号楼某室住处,因发现高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持刀威胁高某,过程中二人发生冲突,致使被害人高某左肺、主动脉及上腔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刘建国于2019年5月22日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投案。
刘建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新疆托木尔峰律师事务所艾则孜律师解答:
刘建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刘建国案发后拨打“110”报警电话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艾则孜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人曾是一名大学教师,后又成为一名中级法院人民法官,2011年辞去12年工龄,从事律师职业,本人精通维汉双语,办理疑难案件,是我的强项,愿意用专业的理论和实践功底,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