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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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20:18
寻衅滋事罪中的分清罪责需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判断。也就是主观上是故意的,在客观上可能是存在寻衅滋事的行为,并且在客体上侵犯到我们国家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而在主体要件上面的话,必须是一般主体。一、寻衅滋事罪中的如何分清罪责?
寻衅滋事罪中的分清罪责需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判断。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更好地认定寻衅滋事罪,但仍没有彻底解决实践中寻衅滋事罪认定的分歧。为此,有必要对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相关问题进行探究。
“恐吓”是以加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许多国家是一项刑事犯罪,无论有无向对方动粗,无论是否行使暴力行动,即使只是语言上威胁受害者,有死亡或伤害当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财产权等。刑法修正案(八)在原第293条第2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但并不是说只要有恐吓他人的行为就必然构成寻衅滋事罪。
只有具有多次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恐吓他人的;恐吓特殊群体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情节恶劣的,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对于情节一般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也作为寻衅滋事罪处理。这是因为网络信息的扩散快、不易彻底根除,借助网络恐吓他人,社会危害性大。
二、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如何认定?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存在着追逐辱骂恐和他人造成了我们国家社会秩序破坏的情况之下,将会对此进行一定的刑事惩罚,比如说如果存在着强拿硬要他人的财产,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是需要按照寻衅滋事罪对此进行5年以下有期徒刑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