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资产确认、计量与列报规则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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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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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4 15:05
一、前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出台,推动了“持有待售资产”科目的应用,旨在核算非流动资产与处置组的持有状态。此前,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对持有待售资产的列报规则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本文旨在深入解析持有待售资产的确认、计量与列报规则。
二、列报规则演进简要回顾
自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引入IFRS5的持有待售概念,中国会计准则体系开始逐步明确持有待售资产的列报规则。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简要规定了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定义与调整规则,强调调整后应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2008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进一步细化了持有待售资产的认定条件,明确了固定资产无需在持有待售期间计提折旧。2010年,该讲解与2008年版本保持一致,强化了对持有待售资产的严格认定。
三、持有待售资产的科目使用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增设了“持有待售资产”等会计科目,全面核算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与处置组。持有待售资产的初始计量需确认减值准备,并在后续计量中反映资产价值变动,不再计提折旧或摊销。资产不再满足持有待售条件时,应调整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损益。
四、终止确认处理规则
持有待售资产在满足特定条件后,企业可终止确认,出售所得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同时其他综合收益转为当期损益。境外经营处置时,与之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亦转为损益。
以上内容仅为解析持有待售资产的确认、计量与列报规则,旨在帮助实务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