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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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章涉及了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第七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且依法的检查,确保规范运营。检查人员需严格遵守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以确保公正执行。
第七十七条强调了监督重点,通常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进行,必要时可在公路路口实施,但必须避免无理由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工作人员需出示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检查。
第七十八条规定,检查时需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参与,并可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和查阅资料,同时尊重商业秘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信息。
遇到超载情况,第八十条指出,工作人员应立即制止并采取措施安排旅客,保障乘客安全。对于跨区域违法经营,第八十一条规定,违法行为所在地的运输管理机构需记录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构。
针对违规行为,第八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机构有权先行登记保存违法证据,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将情况通知车籍所在地管理机构,影响其车辆年度审验和质量信誉考核。
第八十三项提到,对于无证且无法提供其他证明的车辆,可以实施暂扣,由机构出具暂扣凭证,并妥善保管,不得滥用或收费。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将依法作出处罚,并可能通过司法程序执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12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2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4次修正。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许可、客运车辆管理、客运经营管理、客运站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101条,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