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能给举报人出嫌疑人的罪证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28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1:34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
对举报的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办理的过程;
(2)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3)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
二、那些材料可以向举报出示,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对于举报材料,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先进行审查,有初查价值的,组织人员迅速进行;有了初查结果,如果是实名举报,肯定会找举报人反馈,但哪些材料能让举报人看,工作人员会按规定操作。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卷宗材料,里面可能涉及一些保密材料,或他人的隐私或商业机密,一般不会让举报人随便查阅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1:32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对答复举报人方面并没有时间上的硬性规定,只是强调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下面是相关规定:
第15条 实名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内与举报人联系,要求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44条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45条 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第46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实名举报答复工作。必要时可以与本院有关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第47条 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第48条 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办理的过程;
(二)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
第49条 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和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2、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根据最高检的规定,一般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举报工作指南,本人在江苏检察机关工作,江苏省检察机关目前已经搭建"信、访、网、电"四位一体举报受理平台,研发了检察机关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出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名举报答复工作的规定》,不断规范举报线索的经营管理,江苏检察机关设立了网上举报网站,也有专门的密码。网友只要登录江苏人民检察院网站,点击举报的专用平台,进入后可以设置密码进行举报,这一渠道也可以保护举报人。
在江苏省,对实名举报的,包括网络实名举报,正常情况下,要求在30天内把进展结果反馈给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