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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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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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4 12:34
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措施,旨在创造清洁生活环境并促进城市文明建设。该条例适用于市区、县属建制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矿区。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如规划、环保等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规划,各级政府鼓励科研,保障经费来源,并强调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培养。
条例规定,区环境卫生单位负责公共场所如道路、广场的清扫保洁,单位和个人需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进行清扫。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需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监管,禁止乱倒垃圾、饲养禽畜等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罚款。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严格要求,新建区域需包含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旧区改造需配套建设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违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条例中还包括对在环境卫生工作中表现优异的表彰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如乱倒垃圾、饲养家禽等行为都将受到罚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严格执行,同时保障了公民的申诉权利和执法人员的规范执法。
该条例自1993年4月1日起生效,原《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