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28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2:36
依照《刑事 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 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2:35
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可能是你弟弟的原因,他自己不说,杂个通知捏。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2:41
因为警察就是流氓,他们犯法没人管。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2:35
“没造成严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