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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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9:47
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安全,规范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及国家相关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包括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项目的现场核查工作。新申请许可或原有许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国家对民爆物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实施严格管理。未通过验收,各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批企业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的生产线、现场混装作业设备和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企业原有生产线技术改造、主要设备更新,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项目的验收。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须达到许可产量的10-20%。
国家对民爆物品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实施年度汇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需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项目进展,项目周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年。初步设计可由企业自行审查,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结果供企业参考。
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试生产需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包括完整的技术文件、内部验收、试生产大纲、操作人员培训等。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需满足以下条件: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符合环保、节能、产品质量法规、标准和政策;生产线建设项目由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生产设施试运行后,连续试产产品数量达到设计能力的5%以上或累计达到20个批次,产品安全性能、使用性能满足标准要求;落实安全评价报告和设计文件中的安全措施。
项目验收除必备资料外,还需提供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完整设计资料、专业机构测试证明、安评报告、产品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产品检验规程、应急救援预案、批量试生产总结报告等。还需提供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和企业其他相关资料。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程序包括:企业向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及建设项目验收所需资料。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分别处理申请材料,对满足验收条件需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项目作出决定,组织验收单位成立验收专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议,形成验收意见。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组织验收单位审查验收结论,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准验收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于需整改的项目,书面通知整改内容并进行复核,确定达到整改条件后,批准验收证书。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程序,提升管理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修订了《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本文介绍了该办法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