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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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2:00
劳动合同法的第八章主要涉及附则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聘用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订立、执行、变更或终止,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特别规定的,将遵循其具体要求;如果没有明确的,将依据本法的通用原则进行操作。
第九十七条规定,对于本法实施前已签订且持续有效的劳动合同,应继续执行。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次数计算,从本法实施后开始计算,依照第十四款的第三项规定。对于在此之前已经建立但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必须在本法实施后的一个月内补签合同。
当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且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条件时,经济补偿的年限将从本法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本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如果按照当时的规定,将沿用当时的处理方式。
最后,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这些条款明确了劳动合同法在附则部分的执行原则和过渡期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