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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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23:04
为强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防范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该制度旨在完善内幕信息保密体系,确保知情人知晓其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相关人员。
第二条,内幕信息指的是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重大未公开信息,如经营、财务状况等,具体定义见第七十五条。
第四条,知情人在信息公开前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上市公司需建立详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涵盖保密管理和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六条,公司需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详细记录内幕信息的产生、传递和披露等环节,知情人的姓名、时间、方式等信息需记录在案。
第七、八条,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涉及重大事项的单位和个人,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行政管理部门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需按照规定进行登记,上市公司在持续报送信息时,可合并登记,但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情况需单独记录。
第十条,重大事项如收购、重组等,除知情人档案外,还需制作详细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明确各个环节的参与人员和决策过程。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需定期更新和完善知情人档案,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可查询这些记录。
第十五条规定了对未按规定执行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可能采取的监管措施,严重违规者可能面临市场禁入等处罚。
该制度自2011年11月25日起施行,具体执行细节见附件,上市公司需严格遵守以确保信息透明和市场公平。
扩展资料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于2011年10月25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0号发布。该《规定》共16条,自2011年11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