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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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9:35
进口煤炭的检验管理由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第二章明确规定。首先,根据第五条,卸货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煤炭进行检验,确保其在抵达港口时的品质和安全。
第六条要求,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在卸货前向卸货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必要的报检手续,严格遵循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确保程序合规。
在进口煤炭卸货过程中,第七条强调,检验检疫机构会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进行全程监督,对煤炭的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以及品质、数量和重量进行详细检查。检验结果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证书。
对于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根据规定,不得进行销售或使用,这是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严格把控。第八条进一步指出,如果在检验中发现质量问题,检验检疫机构会要求收货人或代理人进行纠正,并在监管下处理,如涉及安全、卫生、环保不合格,将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以确保煤炭进口市场的合规与稳定。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经2006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进出口煤炭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出口煤炭质量和促进煤炭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