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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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7:22
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伪造或变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行为,一旦触及法律,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对于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如违反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查询结果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未给予适当处置,或者滥用查询结果导致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相关人员将面临法律责任追究,可能包括其他形式的责任认定。
此外,检察院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人员若违反法律纪律和保密规定,同样会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追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经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2013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行贿犯罪档案库、查询受理、查询与告知、应用与反馈、异议与投诉、法律责任、附则8章3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施行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