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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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章,社会国防教育强调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军区及地方武装部、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在国防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具备基本国防知识,并且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并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国防知识。各级领导人员应依法履行组织和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国防教育的职责。
企业事业组织应将国防教育纳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承担国防相关任务的企业应制定针对性教育计划,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应根据自身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及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规定,结合*教育、军事训练、勤务、征兵工作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城市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活动及重大节日、纪念日,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可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广播、电视台、报刊应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如烈士陵园、*遗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应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活动实行优惠或免费。根据本法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场所,应免费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开放。在全*防教育日,这些场所应向社会免费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五十二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计六章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