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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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18:45
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的第四章主要关注领土范围和司法管辖权问题。首先,"比荷卢领土"特指在欧洲的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三国领土,这是本法的基础区域(第三十六条)。
在商标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上,一般遵循被告住所地原则(第三十七条(一)),除非合同有特殊约定,否则诉讼可依据产生地、实施地或应实施地确定。注册申请地或注册登记地并非单一的管辖依据。若无法明确,原告可以选择在比荷卢三国的布鲁塞尔、海牙或卢森堡*起诉,无论他们是否在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应主动确定其管辖权,并明确记录(第三十七条(二))。受理主要诉讼请求的*有权处理附带请求和反诉,除非根据属地原则其无权管辖。同时,如果一个成员国*已受理争议,且与其他两国有关联,可在一方当事人请求下转至其他两国的*,但须在首次诉讼提出(第三十七条(四))。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并不排斥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的适用,也不影响比利时、卢森堡或荷兰国内法中关于商标使用的*性规定(第三十八条)。这些条款确保了商标法律的协调与兼容性,同时保护了商标权人的权益。
扩展资料
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产生于1971年,后经过修订,于1987年1月1日生效。1992年12月2日,比荷卢再次修改《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是一部适用于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三国的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