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苏州园区公积金领取需要什么资料,可以找别人代领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10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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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5小时前
按照规定:非苏州市户籍的农村劳动者,回农村居住地务农是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其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余额.集体的你可以到园区公积金管委会(国际大厦)咨询一下.
一) 会员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用人单位和会员参加园区公积金制度,并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
2. 非因会员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办理退工手续,并已领取《失业职工证明书》的。
(二) “非因会员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
1.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
2.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的;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及第三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 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
看下你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障金,如果适合的话你可以享受以下失业保险待遇: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
(二)失业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门诊医疗补助及大病住院(含生育)医疗补助。参加公积金C类综合保障计划的会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享受生育医疗补助。
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
(一) 领取期限的确定
1. 会员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公积金的年限核定,缴费每满一年可以领取2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 失业会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应重新核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核定的领取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时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 会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不再重新核定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但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时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4. 会员应在办理退工手续的当月办理失业救济金的申领手续,从次月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凡逾期办理申领手续的,将从核定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内扣除已逾期的月份。
流程:失业救济金申领流程
1. 用人单位为失业会员缴清公积金款项并办理会员减少手续,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相关材料到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办理退工手续
2.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核准失业人员1992年前的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并为失业会员开具《失业职工证明书》
3.用人单位在办妥上述手续后,将相关材料交给失业会员
4. 会员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到“中心”办理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并到本人户口所在社区、街道(乡镇)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5.“中心”核定会员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标准,同时在其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或《园区外地劳动力就业许可证》上登记,并为失业会员办理银行活期存折
6.会员每月定期携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或《园区外地劳动力就业许可证》到“中心”(或指定地点)办理领取失业金登记手续
7. 中心”每月定期将失业救济金及门诊医疗补助金划转到失业会员的银行活期存折上,失业会员凭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救济金
需提供材料:
1、公积金会员卡或身份证
2、《失业职工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户口在市区的需参加就业指导培训)
3、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经园区劳动管理部门退工备案)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或《外来人员就业培训合格证》
5、《园区公积金会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四份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加过社会养老保险的会员需提供)
关于领取退休金有如下规定:
(三) 满足公积金养老最低存款额和公积金缴费年限的规定
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缴纳公积金,公积金养老专户累计存款和填补额达到当年规定的养老最低存款额标准,并且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以上;
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公积金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满10年以上。
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8年7月1日后退休:
(1) 参加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的,公积金养老专户累计存款和填补额须达到当年规定的养老最低存款额标准。
(2) 参加公积金B、C类综合保障计划的,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须满15年以上。
因为公积金帐户里面有专门的养老帐户,所以建议你在找到工作后自己或单位继续交纳养老金.
等累积达到15年以后,就可以同时把园区以及你工作地的关系都转到你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
参考资料:园区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
参考资料:
热心网友
时间:5小时前
上面的楼主回答的很对,不过,代领是绝对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