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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设施的保安工作,依据修订后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及《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制定了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总吨位500吨及以上的货船、总吨位500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为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术语的含义包括:船港界面活动、港口设施、船到船活动、保安事件、保安等级、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港口设施保安主管、保安声明、经指定的保安组织、替代保安协议、港口设施保安训练和演习、港口设施管理人。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港口设施的保安工作,负责制定和发布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制度和技术标准,确定并发布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基本保安措施、3级保安状态下的保安指令,审查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批准港口设施的保安计划,建立全国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信息系统,颁发港口设施的保安符合证书,签署替代保安协议,指定可受委托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编写报告、计划、提供咨询服务的组织,并组织全国性的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具体职责包括《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收集、整理、分析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向相关单位提供信息,组织区域性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第六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和评估报告的修订,监督《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收集、整理、分析港口设施保安信息,组织本港港口设施的保安演习,对管理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受交通部委托检查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情况,并受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委托核查申请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上一年度的保安工作情况,以及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七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负责制定并更新《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经批准的计划,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履行职责所需的条件,在3级保安状态时执行交通部发出的保安指令,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训练,参加保安演习,并按规定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八条 港口设施的保安工作是港口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港口的生产经营活动综合考虑,遵循节约、环保、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九条 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保安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相关费用应由港口设施保安费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而制定,适用于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该规则共十一章、八十五条(含附则),自2008 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于2003年11月14日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水发20035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