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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六章明确规定了港口设施保安主管的职责与权限,旨在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与稳定运行。根据规则,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必须指定一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人员担任该职务。该主管必须由专人担任,且一人只能负责一个港口设施的安全管理。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的职责涵盖了从初次全面保安检查到长期维护,从保安计划的制定到人员教育,以及与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信息沟通,乃至与船公司和船舶保安员的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港口设施保安评估进行初次全面检查,确保港口设施按照规则规定制定《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定期进行保安检查,对《计划》进行评价和调整,教育相关人员,确保工作人员培训,与相关机构和人员保持沟通,报告威胁和保存记录,协调《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与《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签署《保安声明》,协调与提供保安服务的机构的工作,确保保安人员符合要求,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设备,协助确认登船人员身份等。
当船舶在执行SOLAS公约第Ⅺ-2章和ISPS规则要求或实施《船舶保安计划》遇到困难,或港口设施进入3级保安状态,以及经营人或管理人执行交通部发出的保安指令遇到困难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船舶保安员应进行联络并协调适当行动,以确保安全。
在船舶入港前和在港口期间,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了解船舶的保安状态,与船舶保安员或船公司保安员沟通,了解船舶的保安等级和变化,并将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及其变化通知港口内靠泊和即将靠泊的船舶,提供必要信息。当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确定为2级或3级后,主管应确认相应的保安措施和程序得到执行,并立即与相关船公司和船舶保安员协调行动。
当得知船舶的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立即向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与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系和协调,根据各自的《保安计划》进行操作,必要时填写或签署《保安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而制定,适用于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该规则共十一章、八十五条(含附则),自2008 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于2003年11月14日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水发20035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