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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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学生作为公民享有对自己物品的享有权和进行自行处置的权利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个人财产没收、损坏、遗失,否则要予以赔偿。按照法律规定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必须由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老师既不是行政执法人员,也没有法律依据,无权没收公民的财物,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学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诉,甚至可以提起诉讼。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管”的。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代为保管”是强行转移财产的占有,亦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亲,教官缴了学生的手机,现在教官又不在本学校上班了,怎么才能拿到手机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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