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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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1:02
一般不能。
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都具有共同的本质,即“从事公务”。 也就是说,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本标准在于其是否从事公务。 至于其是否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公务员身份、退体与否等,都不是决定其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决定性因素。
记者一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特殊身份、从事特殊活动的记者,可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主从判定依据是“从事公务”。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现实生活中,公务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公务员所从事的公务;二是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有公司、企业管理人员或者受委派人员的职务活动。换句话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都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动手术的医生、讲课的教师等不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看待。医生做手术前后收红包、教师因辅导学生而接受学生家长的“感谢” 等,都不能认定为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