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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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7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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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05:12
【答案】:D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