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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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7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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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7 07:50
第八条 申请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单位需向质检总局委托的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称工作机构)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 提交机构章程(草案);
(二) 提交质量管理手册及其他文件目录;
(三) 提交机构人力资源状况,需特别注明持有有效《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
(四) 说明申请设备监理业务的专业范围;
(五) 提交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情况;
(六) 提供注册资金证明;
(七) 提供工作场所证明;
(八) 提交设备工程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
(九) 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格式由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 工作机构根据委托受理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的申请。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初审本行业、本地区内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初审合格后,将结果报质检总局。
第十条 根据委托,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评审组对申请甲级和乙级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进行评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