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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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06:07
军人的社会优抚优待制度,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得以实施。首要的是,义务兵在入伍前的农村户口者,他们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权益得以保留;若为企事业单位职工,则家属可继续享有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在医疗方面,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对于三等及以下伤残军人,如不享受公费医疗,其伤口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医疗费用无力支付时,卫生部门会酌情给予减免。
伤残优抚方面,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时,其生活福利待遇与因公(工)伤残职工同等。他们所需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保障供应。
优抚对象在就业、入学、救济、贷款、住房分配等方面,享有优于普通群众的优先权。例如,烈士家属符合条件时,政府会优先安排就业。烈士子女、弟妹如有意愿参军且符合征兵条件,征兵期间将优先考虑。对于复员军人中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会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其生活待遇。
社会优抚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属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待遇和服务的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