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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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权力,他们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针对《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的内容,制定出详细的地方性实施规定,并将这些细则提交给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的标准管理机构进行备案,以适应本地特定的需求。(第九十七条)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权威性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所有,他们负责解答关于本办法的任何疑问或解释。(第九十八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原交通部发布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07〕51号)将从此时起被替代并停止使用。(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的附件包括一系列重要文件,如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合同模板、成果资料格式、工作大纲、效益分析报告、复审意见表、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突出贡献奖申报表等,虽然具体内容并未详述,但这些文件都是管理和执行水运工程标准项目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附件1-8,内容未详)
2012年11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以交水发〔2012〕665号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管理职责与权限、标准体系、标准项目立项、标准编制、标准的发布、标准的复审、标准局部修订、标准翻译出版、标准经费、标准项目合同管理、标准日常管理、考核与鼓励措施、附则14章99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印发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07〕51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