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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农药的生产和使用,确保产品质量,保护农业和林业生产,维护生态环境及人畜安全,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条例中,农药被定义为化学合成或源自生物、天然物质的物质或混合物,用于防治农业、林业中的病虫草害,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和昆虫生长。具体包括:预防和控制农业、林业病虫害的防治剂;仓库病虫害、鼠害的管理;调节植物生长的制剂;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和保鲜的农药;以及公共场所如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等有害生物的防治。
无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还是使用农药,都必须遵循本条例的规定。国家积极推广和鼓励研发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以支持农业发展。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最高农药登记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农药管理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农业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农药登记和监督。县级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的农业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管理工作,同时,其他政府部门也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农药的监督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6 号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本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