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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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6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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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6 13:57
白银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旨在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待遇得到合理提升。此办法依据《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白银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68号)的指导精神,结合白银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实施基本原则强调按劳分配,将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结合起来,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以及取得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实施范围明确为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白银区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的正式工作人员亦参照执行。
实施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包括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补贴水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区人事局、区财政局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区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则根据工作量和实际贡献来定。
绩效工资的分配需充分发挥激励导向作用,通过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和内部考核制度,确保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以及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分配办法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确保公平公正。
校长的绩效工资需按照规范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进行统筹考虑确定。
实施绩效工资过程中,需遵守相关规定,如财政部门发放的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以及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处罚等期间的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同时,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基础性绩效工资经区人事局审批后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上半年和下半年考核后,报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审核,再由区财政局划入个人工资账户。
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实施过程平稳顺利。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区人事局负责解释。附件包括白银区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