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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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10:15
当留学期间,研究生出现擅自变更留学国别、放弃资助、单方终止协议、提前回国且影响学业、行为恶劣、逾期回国超3个月或未完成服务期等违反《协议书》规定的行为,将构成全部违约。违约者需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30%的违约金。如逾期回国在3个月内,构成部分违约,需赔偿20%的违约金,但仍可能获得使领馆批准的回国机票。
对于出国前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研究生,出国期间需按相关规定偿还贷款,若遇到困难可申请延期。违约未归者需履行助学贷款和《协议书》的相关义务。使领馆需报告违约情况和资助情况给留学基金委,协助追偿工作。
推选单位需提供违约人员信息,配合留学基金委进行违约追偿。违约行为将根据国家法律和《协议书》条款进行处理,违约人及其保证人需承担相应责任。违约人需按要求赔偿,否则可能追究国内保证人责任,必要时还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可能通报国外、公布违约名单。
完成经济赔偿后,虽然《协议书》义务解除,但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违约情况会通报给使领馆、本人和推选单位。
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分为总则、选拔与派出、国外管理与联系、回国与服务、违约追偿、评估、附则等共7章44条。该规定的公布实施,对加快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进一步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派出和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