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出offer后又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保护信赖利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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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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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天前
在职场案例中,张女士与新公司协商应聘财务经理职位,收到《录用通知书》,明确包括职位、薪酬和报到日期等信息,通知要求张女士在报到时提交离职证明,并注明需签字确认后生效。张女士收到邮件后,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准备前往新公司报到。然而,新公司突然变卦,决定不录用张女士,导致她陷入“被失业”境地。张女士因此以新公司违背诚信原则,可能面临缔约过失责任为由,将纠纷诉诸法院。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责任。在张女士的案例中,尽管公司辩称录用通知未经签字无效,但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确认了报到日期,并且张女士在收到通知后迅速采取行动。公司取消录用时,张女士的信赖和准备工作都显示她合理地相信会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这构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张女士尚未实际工作,但由于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她遭受了寻找新工作的经济和时间损失,因此判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此案例基于《民法典》的规定,强调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一方违反诚信原则,守约方有权寻求赔偿。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合同谈判阶段,诚信和明确沟通至关重要,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