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1天前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在探讨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之间的界限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在《论自由》中提出“不伤害”原则。这一原则主张,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任何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而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为,个人则应当负责,并可能面临社会或法律的惩罚。这一界限被概括为“不伤害”,它同时界定着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的界限。个人行为不能伤害他人或社会整体的利益;社会则不得任意干涉未伤害他人的个体行为;政府作为社会整体的代表,其合法施用于个人的行政权力必须符合“不伤害”原则。这个原则不仅确定了政府合法施权的性质与限度,也强调了自由的核心要义在于严格划定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界限。只要个人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去追求自己的目标。
为了清晰界定个人自由的范围,密尔提出了“免于干涉”的自由概念。他认为,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包括:内心意识的自由,如良心、思想和言论自由;追求个人志趣和趣味的自由;以及个人间自由联合的自由。任何社会若未能尊重这些自由,就不能被称作自由的社会。密尔强调个性自由发展对社会进步的重要性,通过社会功利为维护个人权利提供了辩护。尽管与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似乎相悖,但两者都强调以人类永久利益为基础,个性自由最终有利于社会进步。
在伤害的性质上,密尔认为人类有权干涉他人的行动自由以进行自我防御,但这种干涉必须出于防止伤害他人的目的。伤害他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行为者对其他人或人们有某种义务,其次,行为对其他人或人们有明确的伤害或伤害的危险。如果个人的行为既没有违反对他人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对他人造成察觉到的伤害,那么社会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可以承受这一点点的不便利。
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政府不得干涉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如果政府越权干涉,其行政权力就超越了合理性限度,对个人权利构成了伤害,从而失去正当性。政府权力源于人民的授权,但这种授权实际上只代表最多数或最活跃部分人民的意志,密尔反对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尽管功利主义的目标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但密尔强调“永久利益”的基础,通过社会功利为维护个人权利提供了辩护。
在干涉的限度上,密尔主张,只有涉及他人利益的部分行为才应受到管理,个人对自身身体和心灵享有绝对独立性。然而,他认为社会和政治政策的目标应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如果允许人们按照自己的选择生活,只要不伤害他人,可能会不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那么这样的政策就不应提倡。因此,密尔的观点与利己主义不一致,强调了社会功利于维护个人权利的重要性。这里的功利必须是广泛意义上的,以人类永久利益为基础,指导个人自动服从外部控制,但仅在涉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上。
密尔的思想在强调自由的同时重视公平分配,开启了“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之自由思想”的积极自由主义趋向。从政府权力和个体权利的界限出发,确立了政府行政权力在无为与有为之间的合理性限度,既要求政府行政权力不能侵害个人权利,又要求政府应当关注公平分配,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与古典自由主义“不干涉”原则相对,可以把这一限度称为“不伤害”(Donoharm)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