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4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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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1 20:40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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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5日4时许,苑宝玉驾驶严重超载的车牌号为××ד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西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辅路京开高速T30012号灯杆南路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姜某1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姜某1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姜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因苑宝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做到安全驾驶,且发生事故时存在严重超载的违法行为,故苑宝玉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姜某1承担次要责任。
苑宝玉于2019年7月24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传唤到案。
苑宝玉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徐晓娟律师解答:
苑宝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苑宝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徐晓娟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自1999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兢兢业业服务好每一位当事人,全力以赴办好每一个案件,22年间,从一位青涩的年轻律师成长为律所合伙人。擅长婚姻家庭、合同、公司、法律顾问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