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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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4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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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3 04:39
保险纠纷的诉讼。共时效是两年,是按照其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来进行计算。超过两年之后,法院将不会再受理该民事诉讼案件。受害者如果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出汗的话,应及时向法院进行起诉。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非寿险之诉讼时效。人寿险之外的其他保险,包括除海上保险以外的所有种类的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健康保险,适用保险法规定的2年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险。
3.海上保险的诉讼时效。海上保险是以海上危险或事故为保险责任范围而成立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其时效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常见的社保纠纷有四种:
第一,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其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保险赔偿纠纷。
第二,参保纠纷。指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劳动者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纠纷。
第三,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指社保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几种表现形式,是社会保险费瑕疵缴纳行为。
第四,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六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往往这些情况发生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也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继而引发纠纷。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发生纠纷。
涉及到保险纠纷,首先要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矛盾来进行确定,如果双方之间愿意进行调解,对方愿意按照一定金额来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话,是可以不进行起诉的,如果双方之间因为赔偿问题,或者因为一些其他问题协商不下的话,最终只能通过起诉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