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4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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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4 19:26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网友咨询:
强制执行阶段,什么情况属于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广东华佑律师事务所游珊珊律师解答: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广东华佑律师事务所游珊珊律师解析: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依然应继续履行偿还义务。而且,申请人执行人只要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游珊珊律师简介
有法院,仲裁工作经验,专业擅长劳动争议、公司法务、经济纠纷,工作细致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