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注册的经营范围:劳务咨询(不得从事人才中介、职业中介)”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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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5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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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9 05:19
发布一些国内外企业、单位、个体户的招聘信息,一般不属于超出经营范围。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为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国家原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修正)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5、《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八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必须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6、《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53号令,于2008年12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职业中介许可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资格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职业中介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7、《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第二条:对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职业中介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新的许可证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第三条: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新的法规未出台前,仍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的条件要求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