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9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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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9 00:09
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至三十二条之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下列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其中,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下列违法行为:
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法行为;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其他违反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的特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公职人员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
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 , 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实施的事实简单、清楚,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并查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