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未按招标补遗进行修改有什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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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4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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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2 20:49
如果招标文件的约定条件与施工合同的条件不一样时,一般来说,应执行招标文件的内容,这是因为一般来说只有与招标文件约定的条件相符的施工合同才能获得备案,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等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也就是说对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
所以本案中,招标文件中要求取费降低一级,中标总价一次包死,如果施工合同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就是违反了《招投标法》第46条“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这样的施工合同应该按照无效合同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