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4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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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4 12:40
可以的。如果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又发现了新的 证据 ,违法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可能需要刑事处罚的。比如, 故意伤害 案件,经 司法鉴定 ,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以上的。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 行政处罚 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 违法所得 和非法财物、违禁品、 管制 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对已经依照前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新的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违法行为能够认定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