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3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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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4:36
1、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2、待遇保障:医疗期不得 解除合同 (该规定第2条) 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 病假工资 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该规定第6条)。 3、假期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该规定第3条) 若公司拒不遵守该规定,应向其人事部门告知该规定的有关精神,督促其遵守该规定,力求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公司仍不配合,可以到所在区县劳动局 劳动监察 部门举报或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提请仲裁;如仍不能获得解决只能通过 劳动诉讼 方面得到救济.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