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3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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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11:38
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出现可能同时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时,应当优先审理刑事法律关系。
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而且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又相互关联,即适用“先刑后民”原则。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就对先刑后民原则有了规定:“各级人民*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问题,应按照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
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又对这原则进一步规定:“人民*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果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分案处理的,或者是经济纠纷经审结后又发现有经济犯罪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对于经*、检察机关侦察,犯罪事实搞清楚后,仍需分案审理的,经济纠纷部分退回人民*继续审理。”至此,我国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先刑后民”原则已十分明确。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变革,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相当多的已经立案的经济纠纷案件同时也涉嫌经济犯罪或与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交织在一起,对这些案件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又于1998年4月21日颁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以下原则。最高人民*(1998)7号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或检察机关。”
在涉及民刑交叉案件中,规定民刑配合的法律依据主要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2)具体规范性文件:
A第一个规范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最高人民*、*于1985年8 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
B第二个规范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最高人民*、*于1987年3 月1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
C第三个规范性文件是最高人民*于1997年12月13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D第四个规范性文件是最高人民*于1998年4月9日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是在总结原有法律规范基础上,对刑民交叉问题作出的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规定,并正式提出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可以分开审理的基本原则。《若干规定》第十条强调:“人民*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十一条规定:“人民*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规定:“人民*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的,有关人民*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机关或检察机关。”可以说,《若干规定》第十至十二条部分内容明确体现了“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但同时也赋予了*主动审查权,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