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是否可以当结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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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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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8 06:22
裁判文书的证据论证和说理评判就是指法官在制作的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对案件的裁判理由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应用的阐明。
在一份内容完整的裁判文书中,我们不难看出,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进行归纳部分是事实论证的前提,而诉讼证据展示部分是事实论证的过程,法律事实叙述部分则是事实论证的结果。法律依据引用的部分是说理的前提,而判决理由的阐明部分是裁判说理的过程,判决主文表达部分则是裁判说理的结果。
由此可以看出,在裁判文书中,证据论证和说理评判是两个联系非常紧密的审判推理过程,如果说裁判文书样式是裁判文书的骨架,语言运用是其血肉,那么证据论证和说理评判就是其灵魂 。
人民*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当事人是通过到*说理解决纠纷,*则是通过裁判文书说理来解决纠纷。如果*的裁判文书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当事人就会认为*不讲理或根本讲不出道理,就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为此,在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当中,法官必须从案件的实际出发,对案件事实部分、证据部分以及对法律适用部分进行充分的证据论证与说理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