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期间去外地打工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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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7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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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17 14:14
监外执行期间可以到外地上班,但是到外地打工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监外执行的人要去外地长住的,必须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监外执行是否可以去外地打工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详列如下:
1、如果矫正机关未同意批准,则不可以外出打工;
2、如果经过矫正机关的同意批准,则可以外出打工;
3、去外地打工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仍然需要及时到新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4、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处于哺乳期或怀孕的妇女等。
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主要考虑到有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虽然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规定,但由于其年老体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适宜继续执行刑罚。
监外执行的刑期:
1、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
2、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
3、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如下: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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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