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30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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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5 03:51
担保人要看它是一般担保还是共同担保,其次,它是否在担保人的担保期内 还有债务人是否提供了物质担保的问题。 即保证人应在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并优先启动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担保人不需要偿还所有债务。
当贷款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自然有权向保证人追偿贷款还款责任。当贷款人被银行起诉而被列入黑名单时,如果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担保人自然会将其列入黑名单。
因为我国证券法第17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一般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19条规定,如果双方未就担保方式达成一致或协议不明确,应根据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作为担保人或保证人,当贷款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向保证人追偿并没有错。贷方起诉担保人与贷方起诉贷方没有什么错。 银行同时将担保人列入黑名单的措施也是完全正确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5 03:51
首先需要看保证方式,即担保人是作为什么样的保证人,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需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5 03:52
借款人不还钱,需要担保人承担责任,并还款的,有还款义务。
无论何时,担保保证人的风险都是非常大的。首先需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章节弄清楚何谓保证、保证人以及保证的方式。“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如有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从以上条款不难看出,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经济恐慌,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5 03:52
担保人看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其次,是否在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内。还有就是债务人是否提供了物保。即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同时优先启动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担保人不是必须代替偿还所有的债务的。
当贷款人不履行还钱责任时,贷款人自然有权利向保证人追偿贷款还款责任,在贷款人被银行起诉并将贷款人列入黑名单时,担保人如果不能履行偿还贷款的责任,自然也会将担保人列入黑名单。
因为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作为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在贷款人没有履行还款责任时,贷款银行向保证人追偿的行为没有错;在贷款银行起诉贷款人的同时也一并起诉担保人的行为也是没有错误的。银行同时将保证人列入黑名单的措施也是完全正确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5 03:53
借款人不还钱,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根据不同保证类型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条件并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