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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的自治条例(修正)强调了第七章中关于自治州民族关系的重要内容。首先,第六十条规定,自治机关确保州内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尊重并保护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其工作目标是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第六十一条的核心是民族*与团结教育。自治机关致力于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倡导各民族之间建立互相信任、学习、帮助和尊重的关系,以此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时,鼓励各民族干部和群众学习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于掌握双语的个人,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着重于少数民族的发展和问题解决。自治机关关注其他少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教育,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处理民族内部和民族间的特殊问题时,会充分协商,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此外,自治机关定期检查对民族工作法规和*的执行情况,通过总结经验,表彰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
总的来说,玉树藏族自治州的自治条例通过这些条款,旨在促进民族团结,保障各民族的权益,推动各民族共同进步和发展。
扩展资料
该条例于1987年11月1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20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该修正条例 根据2005年4月27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并于2005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