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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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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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4 06:34
黄金及其制品的进出口活动受到严格管理,遵循特定的准许证制度。在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中的商品时,货物通关时需经海关查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签发的黄金进出口准许证,并按照规定办理通关和放行手续。
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海关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内部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无需办理准许证,海关直接进行监管。然而,从这些区域进出境内区外的黄金制品,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应准许证。同样,从境内区外进入这些特殊区域的黄金制品也需要办理准许证手续。
对于捐赠进口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需核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分行签发的批件,然后按照规定进行通关和放行。进出口金币(限于硬币和纪念币,排除钱币学收藏价值的硬币和纪念币)则需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进出口黄金证明文件和中国金币总公司印章的报关单,同样在海关处办理通关手续,且金币的进出境仅限于特定口岸如北京、沈阳等。
准许进口黄金的批件和授权书的有效期限于当年,而加工贸易进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在未经特别许可的情况下,无需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但在内销时,需要经核实批件并按程序办理内销手续。
在报关单中,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的编码应在“随附单据”代码栏填写监管证件代码“J”,并在编号栏填写准许证的具体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