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该怎么定罪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6:35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6:36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需结合最高人民*与最高人民*的最新解释,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正。在修改后的法律中,明确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构成恶意透支罪。在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时,需综合考虑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与意愿、申领与透支信用卡状况、透支资金用途、未按规定还款原因等情节。以下情况可直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 明知无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 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 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 使用透支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
有效催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 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后进行;
- 采用能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催收,除非持卡人故意逃避;
- 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 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约定。
恶意透支的数额,为*机关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恶意透支数额难以确定时,需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数归还或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不起诉;一审判决前全数归还或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可免予刑事处罚,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若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恶意透支的规定,将按其他犯罪处理。
在解释中新增了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单位实施相关行为将适用对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