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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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6:40
福建金门地方法院历史沿革始于清朝末期,金门属福建省同安县。彼时讼狱由县丞掌理,至1914年县丞裁废,由思明道派员驻金门办理诉讼事件。因海盗及械斗频发,思明道驻员权轻,人民诉讼仍需渡海。1915年,金门始设县,范围涵盖金门岛、烈屿、大嶝及小嶝等四岛。设县后,仍由行政官员兼理司法,即为县知事之职权。直至1919年始专设承审员佐理审判,司法人员正式编制。重大案件由厦门地方审判厅受理,后改制为地方法院。
1938年,金门岛及烈屿被日军占领。起初由维持会警察科处理司法事件,直至1941年金门分院成立,由汪兆铭政权下辖厦门地方法院管辖。金门县余下的大嶝及小嶝岛之民刑事诉讼由中华民国南安县司法处管辖。1945年日本战败,金门回归中华民国政府,设金门县司法处。审判官由福建高等法院派员担任,司法处之检察事务由县长兼理。1949年,司法处由金城镇旧基督教堂办公,后于1949年迁址至清朝县丞署及育婴堂旧址。1950年,金门司法人员逃离,业务停顿,至1950年7月始恢复,处址由军方使用。
1952年1月,县司法组织条例重新制定,金门县司法处正式改制为“福建金门地方法院”。本院初期借用民房办公,多次迁移后于1953年7月在兵工支援下,在现址建造钢筋水泥二层办公楼。1969年6月,成立连江民事庭,马祖地区之民事案件亦归本县掌理。1987年10月10日,因解严,成立连江刑事庭。1991年7月,金城简易庭设置于院内,处理简易案件。1992年增建为五层办公大楼,以应对人员、业务增加。2003年12月31日,原连江庭成立福建连江地方法院,马祖地区之民刑事诉讼及非讼事件改隶新成立之法院。
福建金门地方法院是台湾地区的三级法院之一,创立于1941年,位于福建省金门县金城镇,属于普通法院,通常又被简称为金门地方法院或金门地院,其上级和上诉法院为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