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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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8:23
为了提升丽水市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和浙江省的相关法规制定。它涵盖了市区各街道、中心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特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
市区的环境卫生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策略,莲都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和丽水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则负责市容监督和违规行为的处罚。中心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则在各自区域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生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管理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行业指导,各相关部门如工商、财政等需共同协作,确保经费投入和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被纳入市区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由相关部门共同编制。
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经营者有责任进行相关法规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定公约,动员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同时,科技创新在环境卫生方面得到提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设施建设和经营。
管理部门定期进行监督考核,对表现优异者给予表彰。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职责,可以向莲都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为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丽水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丽水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23日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73 号公布。《办法》分总则、市容管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55条,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6日发布的《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政府令第41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