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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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第一条: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特制定此细则。细则定义公路为经国家技术标准修建并由公路部门验收的城间、城乡间、乡间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第二条:国道是具有全国性意义的干线公路,包括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连接首都与各省府及直辖市的公路,以及连接经济中心、交通枢纽等战略地点的公路。
省道则服务于全省范围,连接中心城镇和主要经济区,以及非国道的省际重要公路。
县道连接县城与乡镇,服务于县内生产和集散地,以及县际间非国道和省道的公路。
乡道主要是为乡内部服务,包括乡与乡之间的联络公路,非县道以上的公路。
专用公路专供特定单位,如厂矿、林区等,其专用性质改变时,需申请省级公路部门批准后可升级为省道或县道。
第四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由省级公路部门与城建部门协商决定,随着城市发展动态调整。公路路线如因改线需改变用途,需经上级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各级*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负有领导责任,需将公路发展纳入本地经济发展计划,严格监管违规行为,保障公路畅通。
第七条,公民需遵守公路法规,爱护公路设施,检举违法行为。车辆单位和个人需按国家规定缴纳公路规费,沿线农民有义务参与公路建设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该细则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