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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在法理基础层面,学界普遍认为主要包含三点:诚信原则、诉讼经济原则及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秉持诚实与善意,不得进行虚假陈述。若一方已作出自认,则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此即为禁止反言原则。
诉讼经济原则主张自认能免除证据提出,约束双方及法院,加速诉讼进程,节约成本,提升效率。
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原则,以私权自治为基础,赋予当事人对诉讼内容、范围、程序及实体权利让步与放弃的决定权,法院仅在被动角色。
辩论主义则规定法院不得随意采纳未由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依据;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应直接纳入判决资料;争议事实则需基于当事人声明与证据进行调查认定。
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原则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相呼应。自认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与发展,深受这些原则的影响。
在实践中,诚信原则、诉讼经济原则与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原则共同构成自认制度的法理基础,在我国受到广泛认可。
这些法理基础,成为了我国自认制度间接效力的来源。
自认效力是民事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可以将其严格定义为:当事人一方或其他有权作出由该方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的自认人,对纯不利于己方的事实指称或材料证据,在本案诉讼中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向受诉法院表明其为真实的观念表示。由于自认具有不争执性、自愿性和高度真实性的特点,受诉法院可以根据自认不经查证而直接地把纯不利于自认方的事实指称认定为案件事实,或者把经自认的材料证据直接作为定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