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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3年12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这项决定旨在对原有的商业银行法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监管要求。
此次修订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正式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部法律的修改,对于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权益,以及推动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此次修订,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将面临更严格的法律规范,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时,它也强化了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促进金融机构的合规运营,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